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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布5起执法典型案例,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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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南昌市安委会办公室公布近期、特别是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现的5起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审查,企业涉违法!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本案中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就开工且处于完成建设,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例回顾】

经南昌市应急管理审批科转办“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线索。2024年1月26日南昌市应急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同意且处于完成建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情况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对未按规定报审的加油站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某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该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主要负责人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  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8项裁量幅度三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案例二

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紧急疏散标志,未与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涉违法!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本案中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明显紧急疏散标志,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例回顾】

2023年12月12日,南昌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未见明显紧急疏散标志,且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情况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对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紧急疏散标志的生产车间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贺某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  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61项第一款第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5项第一款第一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人贺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案例三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失实报告,影响评价结论,企业涉违法!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案中江西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现实不符,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例回顾】

2023 年11月29 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4处与现实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情况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涉事企业安全部长王某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52项第三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处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未办理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涉嫌危险作业罪,必须行刑衔接!

【案例回顾】

2023年11月14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有两个地下的储罐,每个储罐容积为30立方,分别存放煤基燃油(经检测闭合闪点66℃)和轻烃油(经检测闭合闪点小于23℃)。经对轻烃油进行危险性实验鉴定及分析,该样品的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达到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害后果分析,该公司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吴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轻烃油),罐区现存的物料存在现实风险,且风险不可接受,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  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五

违规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涉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中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将本公司土地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例回顾】

2023年11月14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昌某县的一处存放轻烃油的储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庄园内设有一轻烃充装站。经对储罐内轻烃油进行危险性实验鉴定及分析,该样品的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达到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公司土地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企业非法储存轻烃油且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储罐内轻烃油长期在无人监管状态下存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  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9项第一款第二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人涂某处罚款人民币1.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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