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实施的依据、条件等

访问量: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360225011000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应急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360225005000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应急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360225006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应急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360225007000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应急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360225009000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

产经营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应急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强制

36032500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市应急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3601250010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397 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360125005000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36012500600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分级负责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 (三)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剧毒化学品);(四)中央驻赣及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等五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六)跨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七)应急管理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二)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审查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和行政审批部门,统称为审查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36012500700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36012500800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36012500800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360125009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7年3月6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360125011001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360125013000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36012500400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360125010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44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确认

360725002000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赣应急字[2021]108号)第四十九条:安全考试机构、安全培训机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培训、考试、审核、发证等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安全考试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考试档案。内容包括考试人员的考试申请表、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表、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监考记录、考试签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在国家学信网上能查阅到的,不需提供)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健康承诺书、考试现场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等资料。以从业所在地条件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档案还应有能够证明与从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以毕业院校所在地条件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档案还应有能够证明与所在地毕业院校有学习关系的佐证材料。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办班通知、学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学员考勤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对培训管理和教师满意度测评表、学员考核情况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电子教案、培训过程电子监控录像、培训班总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准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托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为从业人员建立安全培训学习终身账号和培训考试记录,存储个人学习、培训、考试、从业等信息,并可追溯。安全考试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及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参加延期换证或复审换证的档案材料及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再延长6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赣应急字[2021]108号)第四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其他类

3610250030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司法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