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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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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4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2.5 应急救援参与单位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监控预防

3.1.1 非煤矿山企业监控

3.1.2 属地政府监控

3.2 预警信息报告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指挥与协调

4.3 现场处置

4.4 扩大应急响应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 保险赔付

5.3 事故调查

5.4 应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装备保障

6.4 应急经费保障

6.5 应急专家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保障

6.9 物资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要求,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适用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典型性一般事故需要市政府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包括:

(1)超出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边坡坍塌、爆破事故、车辆伤害、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急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高效的原理,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南昌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2.2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以市应急管理部门为主,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非煤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交通巡逻。

(2)抢险救灾组

人员组成: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牵头,应急、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专业救援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作业,及时救援事故被困人员。

(3)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卫健部门牵头,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卫生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诊治。

(4)善后处理组

人员组成: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牵头,社保、民政、财政、工会、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做好家属各项工作,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

(5)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6)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和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落实事故抢险、救援、调查等人员的食、住、行。

(7)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新闻媒体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新闻报道和发布。

(8)技术专家组

人员组成:由与非煤矿山有关的专业人士组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安排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开采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市公安局负责安排爆破作业方面的专家参与;市应急局负责联络、召集、协调、保障,并适时组织专家组成员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职责:专家组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研究,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2.5 应急救援参与单位及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指导并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抢险区域和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交通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协同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搜救被困人员及遇难者。

(4)市自然资源局: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提供有关非煤矿山地质资料;参与涉嫌越界非法开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方案,会同工会、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指导地方政府、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市总工会: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市民政局: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负责协助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9)市工信: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参与我市工业企业中可提供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施工队伍的组织调度。

(10)市商务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组织供应和调配。

(1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正面宣传引导工作。

(1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的网上新闻发布、网络媒体报道以及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14)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负责组织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运送所需运输车辆、船舶的征调。

(15)市财政局: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在事故单位无力支付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赔偿经费时,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16)南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3 预防预警

3.1 监控预防

3.1.1 非煤矿山企业监控

非煤矿山企业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1.2 属地政府监控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预案,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动态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区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2 预警信息报告

市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风险信息预警发布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下列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生产经营单位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3)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引发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3.3 预警行动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接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密切关注和研判事态进展,并通知市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4.2 指挥与协调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⑦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南昌警备区和武警南昌市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3 现场处置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2.3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局领导担责。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请求省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局是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市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宣传部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外报道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工作组配合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等工作。对经市应急局同意使用征用的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2 保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南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应急评估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应急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应急局。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 24小时有人值守。

市应急局建立、维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是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非煤矿山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基础,其它兼职救援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重要的补充。

6.3 应急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4 应急经费保障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和专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专款专用。县(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企业常备物资和配置应急器材、装备的费用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6.5 应急专家保障

以南昌市生产安全专家组为基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6.6 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治安保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6.9 物资保障

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需求,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请求,应急、民政、工信等部门提供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区)级应急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向市应急局提交书面总结。

7.2 预案修订

7.2.1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修订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7.2.2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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