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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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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内河水域交通安全和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和协调内河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处于危难中的船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 防战结合,资源共享,分工协作; 

(4) 以人为本,依靠科技,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4 应急体系组成 

南昌市船舶防污染应急体系由市级和从事油类、化学品装卸码头(装卸站)、沿江储油设施、船舶两个层次组成。南昌市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由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预案的事故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编制部门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从事油类、化学品装卸码头(装卸站)、沿江储油设施污染应急预案由码头(装卸站)、储油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本预案制定,并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报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上污染应急计划由各船舶负责制定并报船籍港海事主管部门批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停泊的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筏、艇、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下统称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所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6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7)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物质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8)省级应急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的。 

(二)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导致10人(含)以上(含失踪)、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并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入水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7)动用我市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 

(三)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3人(含)以上(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岸线,动用我市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的。 

(四)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为一般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是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的指挥和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南昌市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地方海事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旅发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新闻办、南昌警备区司令部、市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南昌市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协调、指挥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2)研究制定船舶污染应急措施,对应急反应的重大行动提出建议,报总指挥决定;(3)审查船舶污染应急经费预算;(4)负责应急力量和设备等资源保障;(5)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6)负责有关事故的新闻发布;(7)组织对南昌市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修订审查。 

2.2总指挥、副总指挥 

总指挥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南昌市重特大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反应行动。(2)组建、领导南昌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指定总指挥替代人选,决定担任现场指挥的人选。(3)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理、预案的启动进行决策。(4)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最终决定应急反应对策以及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优先顺序。(5)发布应急反应命令,指定反应行动信息发布人。(6)监督属于法律责任和财政义务的有关事项,包括授权应急反应所需的费用支出。(7)决定请求上级援助、协调和指挥事项。(8)决定请求和接收区域协作机构的援助事项。(9)决定中止、终止应急反应行动。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预案涉及的各项工作,总指挥不在本市时,代行总指挥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修订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组织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负责事故时的水域交通管制;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保障我市属地内处置船舶污染应急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污染物的岸上环境监管,参加内河水域环境监测工作;为清污作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支持;提供以下应急反应所需资料(每年提供1次):①各县(区)、开发区的工业排污口分布、排污种类、年排污总量;②沿岸污水处理设施的分布,相关内河水质执行标准和水质监测情况;③沿岸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分布资料。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渔业船舶染污事故的监视和监测;负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用于应急反应的渔业资源的紧急调用;负责渔业船舶设施污染清除工作,并提出清污费用的赔偿请求;根据水产养殖、近岸水域鱼类资源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提出对渔业资源污染损害的赔偿请求;组织近岸水域、渔业水域环境环评与鱼类资源的恢复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污染事故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和上报;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点)参与应急反应;负责提供引航、拖轮等服务,为应急船舶的停靠和应急物资的运输提供停靠泊位;负责提供从受损船舶应急转驳燃油、货油或接卸其它货物的服务;参与运输救灾队伍、救援物资及其它应急反应器材。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水域及码头周边等救援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救援现场的陆上交通畅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涉及公共安全及人群控制、紧急疏散、爆炸物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市发改委:负责将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旅发委:协助国家A级旅游景区做好污染监视、清除和保护;配合做好人员疏散;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市卫计委: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评估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南昌警备区司令部:根据需要,协调驻昌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市消防支队: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救援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灾民安抚、防污染和污染应急反应、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在市应急指挥部和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负责应急预案评估和根据授权修改应急预案。(3)拟订污染应急反应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4)负责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或通报。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5)根据总指挥的授权,组织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评估,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决策建议。(6)负责下达总指挥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向有关单位发布报警和告警。(7)负责发生在内河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8)提供应急反应的技术支持。 

2.5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海事、环保、渔政、安监、交通(港航)、水利、气象、保险、法律、化工、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预先选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应急专家组成员应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的咨询意见,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2)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建设,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 

2.6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是总指挥指定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反应决策方案的指挥人员,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反应要求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在事故主管部门中指定,由总指挥任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授权,指挥调动到达污染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和管理现场应急反应行动以及其它行动。(2)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反应系统方面的准备及运行情况,为应急反应决策提供建议。(3)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所需要的资源和援助请求。(4)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动态和事态发展趋势以及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的有关事项。(5)组织现场反映情况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停止反应行动或是否开展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提供决策依据。(6)在不违背总指挥总体决策原则的前提下,要灵活把握和控制现场局势,有权根据事态的发展对行动方案做出适当调整,但必须将调整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7)指定专人做好现场记录,包括:使用的人力、物力、时间、气象、水文、进展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并尽可能将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便于处理善后事宜和进行总结、评估、修订。 

2.7 应急反应队伍 

应急反应队伍是指在本预案范围内,直接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的相关部门总称,由事故救助组、监视监测组、后勤通信保障组、法律公共关系组、污染肇事/责任单位、清污队伍等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指挥下,按下列组织形式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2.7.1 事故救助组 

事故救助组由市地方海事局、交通局(港航)、公安局、卫计委、消防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搜寻救助、人员救治等工作。 

2.7.2 监视监测组 

监视监测组由海事、渔政、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时及发生后的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开展污染事故的损害调查,为应急反应提供污染动态信息。 

2.7.3 后勤通信保障组 

后勤通信保障组由交通局(港航)、工信委、旅发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为应急反应行动提供后勤和通信保障以及其它服务,协助在事故影响区域内动员和调集资源,为应急反应队伍、区域援助队伍的行动提供便利。 

2.7.4 法律公共关系组 

法律公共关系组由市司法局、海事、渔政、安监、环保,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在事故现场以及影响区域内,协调处理应急反应有关的公共事务,提供应急反应所需要的法律援助。 

2.7.5 污染肇事/责任单位 

南昌市管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发生重大、特大船舶污染事故时,污染肇事/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必须立即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反应所需数据和信息;承担由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清污及污染物的处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参与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2.7.6 清污队伍 

清污队伍由专业清污队伍、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岸线清污队伍、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区域协作组织组成。在应急反应行动中,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进行召集和调动,负责内河油类和化学品以及其它危险有害物质的围控和打捞清除、岸线和资源的保护和其它消除污染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主要有:(1)污染事故或构成污染危险的责任方报告;(2)危险货物申报信息;(3)内河监视监测;(4)船舶、国内相关机构报告或通报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事故都应向海事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信息分析与报告 

3.2.1 风险分析 

油轮、散化船舶、水上通航密集区、油品和危险品码头为污染高风险区域。风险分析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历史事故的发生频率、类型、应急处理情况和结果,污染源的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潜在的污染事故发生频率、规模、污染物种类及其性质。 

3.2.2 事故信息分析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分析。事故信息分析要考虑气象水文条件、事故地点、船舶类型、污染物种类与数量、环境敏感资源分布情况等,根据可能引发船舶污染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事件和应急响应的等级。 

3.2.3 报告 

海事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预评估污染影响,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3 预防预警行动 

(1)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应急队伍待命。(2)将有关预警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做好污染防范准备。(3)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告,做好抗御污染的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系统、监视与监测系统、信息系统等组成。 

3.4.1 通信系统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报警和通报以及有关信息的传输,通过以下网络实现: 

(1)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2)VHF电话:6频道转叫南昌市地方海事局。 

3.4.2 监视与监测系统 

船舶污染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岸边监视等监视手段组成。 

监视监测组负责组织应急行动时的船舶污染监测,确认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3 信息系统 

(1)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利用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查询分析应急力量、应急设备等信息。(2)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利用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查询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环境敏感资源及其敏感性,确定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顺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一般(IV级)船舶污染事故启动事故主管部门预案和码头、船舶应急预案,较大污染事故(Ⅲ级)船舶污染事故启动本预案。重大污染事故(Ⅱ级)及以上(I级)市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1)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启动,直到能够有效应对污染事故。(2)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应急力量支援。(3)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行动给予指导。(4)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行动困难或无法有效控制事态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5)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态评估情况,认为需要直接指挥应急行动时,所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可指定事件所在辖区应急指挥机构担任前线指挥,落实有关指令。(6)无论何种情况,启动上级预案时并不免除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责任,亦不影响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应急行动。 

4.2 事故信息处理 

(1)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船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就近海事部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情况逐级传达到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如果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将信息内容通过属地涉台、涉外部门逐级上报。(3)事件的应急反应需要相邻市县援助或区域协作时,应上报到省级船舶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船舶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邻市县区域应急合作机构请求援助。(4)重要信息的报送应尽量通过专用通讯工具,优先报送和处理。 

信息的报送贯穿于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全过程,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必要时将信息传递给其他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组织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如符合启动条件,报请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作为协调员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 

(1)最初接到事件信息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采取应急行动,直至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权已明确移交给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或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2)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情况,按照调动程序通知有关部门和应急力进行应急反应。(3)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级应急预案,指定现场指挥,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派遣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4)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5)现场指挥根据情况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和实施应急行动方案,调动部署各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反应。 

4.4 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根据污染事件的具体情况,采用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紧急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监视与监测、人员安全与救护、泄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物回收与清除、现场焚烧、生物降解、野生动物保护等。 

4.5 救护和医疗 

在事件发生和应急反应行动中,船员、现场应急人员、群众可能受到污染危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组织协调救护与医疗部门承担医疗援助任务。救护与医疗机构应提供: 

(1)远程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及设备,随船舶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3)需要时,后方应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安排。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队伍应装备应急行动安全防护用具。应急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搞好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造成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内容应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居民的方式、告知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并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使人们保持镇静,可安排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都有义务向海事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一切有关的人力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并由其应急指挥部对人力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4.9 应急作业的管理与控制 

现场指挥要明确应急行动方案、行动计划、行动组织形式、行动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后,应监督、收集应急行动情况并进行评估,以便调整应急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取证与工作记录,评价清除效率。 

4.10 新闻报道 

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人由总指挥指定,发布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核。新闻发布应执行有关新闻发布规定。非应急指挥部指定,任何人员不得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的政策把握和舆论的正面引导。 

4.11 应急行动结束 

总指挥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可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污染清除、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完成。(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人员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涉港澳台办、涉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安置。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做好死亡人员有关丧事承办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由当地涉港澳台办、涉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 

(2)回收污染物处置 

应急处置过程中回收的污染物、废弃物应交由环保部门或者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处理,其它相关专业部门及当地政府进行协助。 

(3)环境恢复 

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5.2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有关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保险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反应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应搞好组织协调。 

5.4 应急费用回收与赔偿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对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和为防止污染损害扩大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进行汇总,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行动费用的索赔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向事故责任方提出。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索赔,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代表国家提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及污染损害索赔的协调工作。 

5.5 事件调查报告、应急评价及改进建议 

应急反应结束后,应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对应急反应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依据。 

(1)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2)国家和省级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鉴定油品、化学品的种类。(3)国家医疗技术鉴定单位负责人员伤害程度的鉴定。(4)省级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或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负责环境污染与恢复状况的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5)海事、环保、渔政部门负责污染损害的评估。 

上述各单位应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鉴定检测、评估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报市应急委员会。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设备保障 

南昌市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基地,作为市级专业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并根据船舶污染风险等级,整合应急设备资源,确保满足污染应急需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有关石油和化学品企业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污染应急设备。 

其它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资源应在海事部门登记备案,作为船舶污染应急的社会力量。 

6.2 应急队伍保障 

(1)船舶污染应急队伍由专业应急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组成。(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专业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在现有人员和设备的基础上充实加强,承担大规模的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任务。(3)其他应急队伍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污染应急联防组织,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清污队伍,船舶、港口、企业自身的清污力量。鼓励合资、民营企业投资建立专业清污队伍。(4)辖区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队伍数据库,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 

6.3 技术保障 

(1)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专家咨询组成员的联系,开展污染应急技术、法律、保险等方面的研究,并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业技术机构联系,获取船舶污染应急技术支持。 

(2)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 

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损害,应根据环境敏感资源的污染敏感性对岸线和近岸水域进行分类,确定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顺序。 

由环保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对环境敏感资源的污染敏感性进行分类。划分污染敏感区,建立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制作环境敏感图。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应考虑捕捞、水产养殖、野生动物、资源环保区、工业利用、取水口、旅游娱乐设施等因素。 

6.4 后勤保障 

为确保应急反应的顺利进行,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之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足快速。 

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确保事故发生后的紧急调拨。 

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交通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等单位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 

6.5 资金保障 

在实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时,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地方财政建立足够的应急资金,用于垫付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6.6 宣传、培训、演习 

6.6.1 宣传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最大限度的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公布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船舶污染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6.2 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培训的管理,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培训。(2)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污染应急知识和应急决策的系统培训,应急作业人员应进行系统的操作技术培训。(3)各级人民政府为对各类应急反应人员提供培训条件,使参加应急反应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培训。 

6.6.3 演习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或模拟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有关装卸石油、危险品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有关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应急演习。 

6.7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负责各级应急预案中有关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筏、艇、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 

(4)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5)环境资源敏感区:根据沿岸生态、水域开发利用活动特殊区域等的易受污染损害程度和污染清除难易程度综合评价,被认为对污染相对敏感,需要采取特别或优先保护措施的区域。 

7.2 预案管理和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有关预案的备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有关成员单位职能的重大调整等组织修订,履行相关报审程序。 

7.3 区域协作 

当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要求超过本辖区现有能力,或反应需要向辖区以外的区域、组织请求协助时,应急反应可能上升为省级。 

(1)与相邻市、县(区)达成区域协作:①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船舶污染事故时,互相通告;②发生大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失控时,请求援助。③必要时可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区域协作的请求。 

(2)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事故地点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情况。 

(3)在区域合作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和辖区的资源,提高本辖区的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追究与奖励 

市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的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注:印发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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