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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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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2.3   部门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范围内暴雨(雪)、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台风、大风、寒潮、低温、冰雹、霜冻、冰冻、低温连阴雨、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
及时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渍涝、干旱等灾害,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高温,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由市减灾委统筹,市民政局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雷电、大风、霜冻、大雾、冰雹、低温连阴雨、霾等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3   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气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环保、地震、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广电、保险、粮食、电力、通信以及军队、武警等部门之间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各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并确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负责收集并向气象部门反馈本部门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部门防御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协助气象部门在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协助气象部门开展相关气象灾害调查分析;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考察、调研等活动。
——气象部门负责向联络员和相关单位发送天气趋势信息;遇突发性、灾害性、转折性天气气候事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评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征求各部门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调查等。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联络员定期会晤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总结、交流上年度各部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和体会;总结、交流各部门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使用情况、应用效益,以及对改进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气象部门通报本年度气象灾害趋势预测;交流本年度各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打算;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工作事项。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预计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将影响我市,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时,气象部门应根据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情况,联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会商,必要时将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按照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原则,组织开展跨县(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报预警,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影响成因分析和防御对策联合研究。

    3、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区域气象观测站、雷电监测站、水汽观测站等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站网,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立体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环保、地震、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广电、保险、粮食、电力、通信以及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经气象部门授权,各级广播、电视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逐步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边远农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按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依据《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南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和引发水上、铁路线路灾害时,交通、铁路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市防总依据《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适时相应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依据《南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依据《南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南昌市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依据《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铁路、水务、商贸、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市防总根据台风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台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台场所。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直管危旧房屋的安全监控和维修加固工作,必要时安排住户暂到安全场所避风。
    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所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城乡建设部门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有关单位对在建施工工地的临时建筑物采取加固等防护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铁路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车站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必要时关闭景点,或停运观光缆车,以确保安全。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市防总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水务部门负责所辖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及水毁防洪排涝工程的修复。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铁路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损失。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提醒公路车辆做好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以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线路及相关设施的除冰扫雪等工作,以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水务部门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直管危旧房屋的安全监控和维修加固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特别对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对全市古树名木和城区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全力做好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做好景点的雷电防护,向旅游者发出预警,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视情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公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9   低温、低温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低温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低温、低温连阴雨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评估。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低温连阴雨影响。
  水务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低温连阴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因灾倒损民房,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按保险责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进行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提供参考依据。

    6、应急保障

    乡、镇政府应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逐步实现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与乡镇自发、自下而上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相结合,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对达到《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   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台风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巨大影响。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很大影响。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8.1.2暴雨
  
 Ⅰ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五分之二及以上县(区)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Ⅱ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Ⅲ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四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并且暴雨天气可能持续。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五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将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1.3暴雪
    Ⅰ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五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Ⅱ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六分之一以上县(区)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Ⅲ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十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十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8.1.4干旱
    Ⅰ级预警:全市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Ⅱ级预警:全市有一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Ⅲ级预警:全市有五分之二及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1.5 冰冻
    Ⅱ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五分之二及以上县(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已持续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6mm,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县(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或电线积冰持续。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6mm。
    8.1.6  寒潮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一半及以上县(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5℃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一半及以上县(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3℃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一半及以上县(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6℃以下。
    8.1.7高温
    Ⅱ级预警:过去48小时内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连续两天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县(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Ⅲ级预警:过去48小时内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连续两天出现38℃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县(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连续三天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1.8大风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六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十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8.1.9大雾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五分之二及以上县(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其中有一半及以上县(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五分之二及以上县(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其中有一半及以上县(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1.10低温连阴雨
    Ⅲ级预警:过去72小时内全市有五分之一及以上县(区)连续三天出现低温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低温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月1日~4月30日)。
    Ⅳ级预警: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五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已经出现低温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低温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月1日~4月30日)。
    8.1.11霜冻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五分之二及以上县(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8.1.12雷电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8.1.13霾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五分之二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霾天气。
    8.1.14冰雹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十分之一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冰雹,并可能产生较严重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1.15其他
    Ⅰ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区)的。
    Ⅱ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区)的。
    Ⅲ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区)的。
    Ⅳ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市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16   多灾种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低温连阴雨是指低温阴雨天气连续3天以上并将持续,对农业将产生影响,可能出现烂种烂秧、作物病害等。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注:印发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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