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访问量:


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县、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8 附件

8.1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主要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发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4.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或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1.4.2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4.3 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南昌市地方海事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等。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安监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市建委: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法提供的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
    市城管委:确保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造成水环境污染事件和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造成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管理赣江南昌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护、转运以及医院救治工作,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有关单位适当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降低水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确保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参加水污染事件责任的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在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时,负责视情况采取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处理措施,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现场大气监测,对空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预估,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救济物资发放,协助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田、畜牧、水产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林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制定和修订《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 县、区、开发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由市卫生局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市环保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由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武警南昌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市建委、市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宣传组职责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驻昌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3.1.1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开展对全市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污染风险普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最新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科技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做好污染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包括建立专家库,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等。
    3.2 预测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各企业环境监测站互相援助、互相支持的应急监测网络。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对主要风险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督查,并对污染事故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必要时请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检测反馈评估系统等)。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应急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县、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和县、区、开发区环保局报告。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区、开发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县、区、开发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渔业、航政、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院所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4.6 应急监察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事件发生地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机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环保局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南昌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江西电信南昌分公司、江西移动南昌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市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驻昌防化部队和消防武警官兵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南昌市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市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市、县、区、开发区各级环保部门和下设机构、各专业主管部门、驻昌企业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的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情况等。
    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市环保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区环保局及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洪府厅发
2007﹞86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注:印发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