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访问量: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处置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食品安全事故定义

1.6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1.6.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6.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6.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6.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权限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1 事故调查组

 2.5.2 危害控制组

2.5.3 医疗救治组

2.5.4 检测评估组

 2.5.5 维护稳定组

 2.5.6 新闻宣传组

 2.5.7 专家组

 2.5.8 善后处置组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与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4.1物资保障

 3.4.2 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3 报告内容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条件

 5.4.2响应终止条件

 5.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5.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6.2 分析总结

 6.3 奖惩

 6.3.1 奖励

 6.3.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更新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

8  附件

8.1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8.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8.3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应对。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4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5 食品安全事故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6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1.6.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99人以下(含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6.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含2个)县(区)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6.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6.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权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在未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阶段,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先行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城管委、工信委、城建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水务局、环保局、粮食局、民宗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旅发委、市委宣传部和市食安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外侨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市食安办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保障指挥部开展信息发布。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表1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5.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认定事故性质,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5.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源头、追踪流向,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5.3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有关医务力量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当受危害人员需进行转运救治时,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

  2.5.4 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协助,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实施相关检测,组织专家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应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2.5.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5.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5.7专家组:由有关方面(从市应急处置专家库抽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及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8善后处置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指导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农产品、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其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本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和制度,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及时收集和报送。

指挥部和县(区、开发区、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联通,并确定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信方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区、开发区、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和联络员,并保证24小时值守,通信全时畅通。

  3.2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4.1物资保障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3.4.2经费保障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建设经费。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企业、媒体、公众等开展风险交流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主管部门,并先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2 事故信息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和部门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口头报告或越级上报,判明情况后再跟进补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报告。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物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其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收治病人的有关诊疗信息。卫生计生部门每天将上述信息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后续收集信息,也应及时通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3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已采取的措施、简要处置经过、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响应等级。

5.2分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批准启动级响应,成立县(区、开发区、新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报告情况。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级响应,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指挥部提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对事故初步分析评估,确定事故等级和事故处置的主体。同时,依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立即组织人员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根据职责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卫生学评价、危害因素调查与监测、现场抽检等工作,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接诊病人医疗机构不在同一县(区)的,接诊病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实验室检验等资料移交给事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诊病人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收治病人有关诊断治疗信息。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同级公安、农业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采集相关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容器等进行检验。所采集的样品送给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容器等应当予以解封;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相关工具用具,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7)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同步进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8)对阻挠、毁坏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处置。

   9)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条件

  1)级别提高

  当事故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2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可以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进行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分析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恢复秩序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评估影响,评价应急处置工作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报送总结报告。

6.3奖惩

  6.3.1 奖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3.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影响事故处置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备案。大型经营性餐饮单位、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3演习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授权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分析监测、检测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果,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及次生灾害。

市农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屠宰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等的调查、检测检验、风险评估、信息报告和处理等工作,提出相关评估结论,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处置机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新闻信息的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与应用示范。

市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食品安全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商贸流通领域、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较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

  市外侨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涉港澳台人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发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涉及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应急处理。

市建委: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民工在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将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市水务局:参与涉及饮用水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单位和人员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食品安全办: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分级

评   估   指   标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级响应

国家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级响应

省(区、市)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级响应

市(地)级

1)存在健康损害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级响应

县(区、市)级


      (注:印发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