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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专栏(119)】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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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 、安全生产法的生效日期

法律通过以后,必然面临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开始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本条关于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规定,是解决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开始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这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条加以规定。法律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根据该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确定。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其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通过的法律。其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安全生产法的生效日期,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能适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颁布与施行日期之间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主要是为了使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本法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如对现行的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本法不一致的,及时加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一些配套的规定;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

二 、关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时间问题

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即对法律全文作全面修改;二是对法律进行修改,即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施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修订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对法律部分条文作修改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法律的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即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部分,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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