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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日报:“普法+送法”推进“新安法”入企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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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实施以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通过采取一系列举措,努力推动“新安法”宣贯入脑入心,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法治氛围和执法环境,抓牢抓实抓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这次培训让我对‘新安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近日,在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室,一堂生动的专题培训拉开了序幕。

培训内容从修订的主要内容、亮点、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修正背景、修正重点、修正条款、企业主体责任等多个方面,全面详细解读了此次“新安法”涉及的多个条款,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内容的理解,织密夯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制定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转化和应用推进计划,根据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的区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安法”的解读课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确保全员覆盖且考核合格。

为助力“新安法”扎根落地,南昌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扩大宣传覆盖面,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微信工作群等,推送“新安法”相关内容,帮助相关单位、企业等迅速将“新安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线下则通过在入企开展执法检查时进行“新安法”宣贯,督促企业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专门下发通知,督促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宣传“五进”活动开展,深入企业、社区等开展“新安法”宣贯工作,在全市掀起了“新安法”学习贯彻热潮。

问: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吗?

答:9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问:“新安法”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其中对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如何罚款?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问:什么是安责险?

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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