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管理的企业诚信信息
纳入各级安监部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一般诚信信息。包括:
1.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
2.安监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抽查检查信息;
3.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
4.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联合惩戒信息;
5.安监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黑名单”信息。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