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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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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
    军人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拓宽"后路"、巩固"后院"、扶持"后代",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军人军属权益的保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如1995年制定、2014年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这些法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我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新形势、新情况。一是按照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重要指示,当前我国正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这是一场整体性、革命性的变革,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也将于2017年迎来建军九十周年。在这一背景下,江西作为革命的摇篮、军旗升起的地方,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为建军九十周年献礼,为国防和军队改革贡献力量。二是江西历来有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尤其是近几年来在落实双拥共建措施、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就学、军人转业安置和涉军维权等方面,打造了"江西模式"这一政治品牌。这些成熟的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有必要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和传承。三是目前一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政策是以文件形式规定的,法律位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效果和保障力度。依法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有必要将这些政策规定法制化,以增强其执行力。
    因此,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这既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现实需要,又是传承江西拥军优属优良传统的重要措施,更是献礼建军九十周年、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政治要求。
    二、起草经过
    条例草案送审稿由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起草。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到宜春市进行调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就草案送审稿中的重点问题,联合召开了立法协商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
     8月29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起草思路和主要结构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兄弟省市也只有浙江省于2015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不多。根据调研论证的情况,将条例草案的起草思路确定为:一是衔接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将文件内容上升为法规内容。二是传承江西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将成熟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三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部队官兵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解决办法。
    草案共三十条,主要由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权益保障以及法律责任四大块构成。其中,权益保障部分重点对军人军属荣誉、义务兵家庭优待、住房医疗、军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教育、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涉军维权等予以了规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四、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结合江西实际,按照"跳起来摘桃子"的工作定位,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完善了制度设计。
    (一)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建立协调机制,并指导和督促下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权益保障工作。同时,还要求乡镇、街办协助做好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二)维护军人军属荣誉。地方政府对军人政治荣誉的褒奖和宣传,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军属支持亲人献身国防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强化和传承江西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草案要求人民政府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动中,以及有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等重要事件时,应当走访慰问军人军属。
    (三)保障大学生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为了解决当前征大学生兵难的问题,草案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就业推荐、专武干部和政法干警等特殊职业招录以及就学就读优待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此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
    (四)扶持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自主就业创业是国家安置随军配偶、退役军人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草案鼓励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并在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和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扶持他们顺利自主就业创业。
    (五)落实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根据部队官兵和随军配偶的意见,我们将他们普遍关注的一些现行接收安置政策,梳理汇总后写入了草案中。如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口安置军人配偶,要安排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相应的工作和职务,要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以及国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等。
   (六)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医疗住房问题。草案明确远离军队体系医院的部队官兵和随军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就医困难。同时,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庭纳入地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购房补贴,以此帮助驻军部队改善军人家庭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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