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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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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南昌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抓紧研究制定矿山整合、转产扶持、经济鼓励、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保质保量、安全到位,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联系人:杨桦 市安监局二处,邮箱:562251117@qq.com

电话:83986171

 

 

南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311

 

《南昌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减少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底,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全市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35家。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保持金属非金属矿山零伤亡的良好态势。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5、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或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年生产能力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7、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的;

2、采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设施经整改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3、砖瓦用粘土、页岩(碳质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对列入限期整合范围仍未整合到位的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尤其是上下各层各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一个山头存在多个露天采石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仍未进行整治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

3、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四、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开展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

(二)下发关闭计划。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1月底前下发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计划,依法确定本县(区)关闭企业名单,并报市安委办。

(三)吊销有关证照。对纳入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四)实施关闭措施。对依法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下达停产指令书时,要对该企业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停止生产供电。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被关闭企业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予以拆除。

(五)组织关闭确认。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对已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一次确认,并将确认关闭到位的情况统计上报省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日程。要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并把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目标考核中。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三)制定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鼓励、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广泛宣传造势,抓好典型示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顿关闭中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予以曝光。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开展。

(五)坚持统筹兼顾、提升安全水平。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与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研究制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用安全性能更高的工艺、技术、装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条件。

附件:1.20122015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2.南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1

南昌市20122015

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南昌市

合计

2012

2013

2014

2015

省政府下达计划关闭数

35

10

10

10

5

 

 

小计

2012

2013

2014

2015

南昌县

5

2

1

1

1

新建县

13

3

4

4

2

进贤县

13

4

4

3

2

安义县

2

1

0

1

0

湾里区

1

0

1

0

0

经开区

1

0

0

1

0

 


附件2

南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发展政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统称矿山),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南昌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全市开展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要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同时,建立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南昌供电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本地区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并形成安委会综合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本县(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职责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安委会综合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3 发改部门:从源头严把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审批关,进一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对金属矿山项目进行核准,同时加强非金属矿山项目备案工作。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重点矿区整合后项目的审批工作。牵头制定矿山整顿关闭的转产扶持政策,积极争取有关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4 工信部门: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5 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没有安全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停止生产作业的执法文书后,公安机关要及时暂扣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公安机关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6、安监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批关,负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名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制定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7、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和乱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牵头制定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8、环保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条件审批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9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0、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执照审批和年检制度,对未能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坚决不予注册登记或不予通过年检;对被注销、吊销有关前置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其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电力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级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供电。

三、工作内容

1、对各非煤矿山重点县(区)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督查各县(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督查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地区和矿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4、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和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全市矿山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

四、工作规则

1、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市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对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交的矿山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研究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相关资料。

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时,需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函告相关成员单位。

3、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通报并处理矿山整顿关闭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督查和联合执法。

五、工作汇报和信息通报

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上报一次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领导小组通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同时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上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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